
华夏信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额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7 月 11 日
基金名称 华夏信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夏信远一年持有混合
基金主代码 02469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7 月 1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夏信远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信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7 月 1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7 月 15 日
定期定额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7 月 15 日
各基金份额类别的简称 华夏信远一年持有 华夏信远一年持有混 华夏信远一年持有混
混合 A 合B 合C
各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代码 024697 024698 024699
各基金份额类别是否开放申购 否 是 是
各基金份额类别是否开放赎回 是 是 是
各基金份额类别是否开放定期定
否 是 是
额申购
注:自2025年7月11日起,中信证券信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
为华夏信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于在中信证券信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未转出的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华夏信远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该等投资者在华夏信远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中信证券信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份额之日,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原中信证券信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红利再投资除外)。本基
金B类或C类基金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但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B类或C类基金份额均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含)
,B类或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
时公告为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红利
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 B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但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B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均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
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B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B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
回申请。
对于每份 B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 B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申
购确认日起(含)至 B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一年后对日(如不存在
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的期间。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中信证券信远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份额
之日。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同享受该红利的对应基金份额
最短持有期限。
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 B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则
其持有的 B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因申购确认日的不同导致对应的赎回开放时间可
能不同,敬请投资者留意。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C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 1 元。
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
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除外)。
(2)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B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
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其前
端申购费率在以上规定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 1 折优惠,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
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
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无。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B、
C 类基金份额在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N≥2 年 0
注:N 为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且不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为 30 日)
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中信证券信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A 类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无。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
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
的规定。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
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以电子交
易平台指定的、与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作为扣款银行卡,目前包括中国建设银
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
银行储蓄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
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
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 京 银 行借记卡等。通过代销机构
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
款账户。
如投资者指定扣款银行卡或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
机构的规定。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应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相关规
定执行,如有费率优惠活动,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
认情况。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等,具体办
理程序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
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及本公司电子
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一层 107-108A
(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 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4)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兆泰国际 AB 座 2 层(100020)
电话:010- 64185185
传真:010- 64185180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902 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6)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
南广电金融中心 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7)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 2 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 30 层 AD2 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8)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 2 幢 2701 室-01(310020)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9)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901 房自编 A 单元(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0)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11)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网址 客户服务电话
各销售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
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后续销售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
等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
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
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无。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
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申购、赎
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
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
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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